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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局限性及其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邹坤敏,邹坤鹏.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局限性及其修改建议[J].行政法制,2005(2):19-21.
作者姓名:邹坤敏  邹坤鹏
作者单位:[1]中央财法大学财政与税收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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