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刍议 |
| |
引用本文: | 李琳婕.“一事不再罚”原则刍议[J].行政法制,2000(2):31-31. |
| |
作者姓名: | 李琳婕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
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管理机关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法 实施机关 处罚原则 同一事实 管理权限 合法权益 严肃性 公正性 法学界 重合 立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