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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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充.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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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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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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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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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刑法第129条 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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