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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刑事规制与检察综合治理
引用本文:黄俊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刑事规制与检察综合治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2):107-125.
作者姓名:黄俊杰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摘    要: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调整刑事责任条款并新增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既强化了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对检察机关融入反垄断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须秉持系统整体理念、关联协同理念、动态回应理念和谦抑平衡理念,融入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格局的刑法规制体系、检察监督体系和数据合规体系。刑法规制体系的建构重点在于明确垄断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准用刑法模式规定垄断禁止行为之罪;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对核心卡特尔行为采取“双罚制”惩治;建立健全证据适用、行刑衔接等诉讼机制,加强对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和涉平台经济垄断腐败犯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检察监督体系的建构关键在于大力实施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增设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引导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垄断监管职责;探索支持起诉机制,克服反垄断私益诉讼的不足,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自主交易。数据合规体系的建构核心在于以协同共治原则、分级治理原则和奖惩结合原则为导向,将平台企业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种类型,发挥好“吹哨人”和惩戒机制作用,培育平台企业的合规竞争文化。

关 键 词:平台经济  垄断犯罪  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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