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有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均未有效地解决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刑事责任原理。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应包括:一是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本身,也即行为归责,是一种因果关系意义上的客观归属,具有法定性、利益性、身份或业务择一性、代理性等特征;二是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是一种责任承担意义上的主观责任归属,强调单位行为人的主观可归责性,具有整体性、间接性、双重性和特定程序性等特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同时,单位人在行为归责的前提下,也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是一种主观责任归属。从行为归属到责任归责,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借此得以重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