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单位受贿罪的司法实践考察
引用本文:尹明灿.单位受贿罪的司法实践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5):56-64.
作者姓名:尹明灿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摘    要:对自然人被告处刑极轻是单位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最主要特征。其平均受贿金额高达378705.3元,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却高达63.2%;在判处自由刑的样本中,平均刑期仅为0.497年;在没有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的样本中,缓刑适用率高达58.8%。对单位受贿罪罪质、罪量研究的阙如,致使单位受贿罪在立法上罪刑失衡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能动的司法在单位受贿罪"公性质"的影响下,淡化了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刑法评价,降低了刑法对其非难程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受贿罪罪质、罪量的理论研究,配以恰当的法定刑,同时改变传统的司法理念,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惟一路径。

关 键 词:单位受贿罪  自然人被告  轻刑  免予刑事处罚  罪质罪量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