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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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彪.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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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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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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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直接和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规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始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指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取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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