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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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纵博,陈盛.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7):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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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纵博 陈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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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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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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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医疗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方式 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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