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疑难问题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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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爱军,殷宪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疑难问题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9):7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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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爱军 殷宪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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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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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但必须首先审查行政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并要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其取证的合法性,行政证据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在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再次取证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所取的言词证据经审查能够保证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便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反驳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采取的抽样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所得的证据在满足抽样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依行政法规中的推定规则所得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影响基础事实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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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证据 证据基本要素 合法性 抽样取证 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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