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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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荣春,徐晓霞.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贡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4):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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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徐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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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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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立法思维直接决定着刑法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刑法修正案(九)》在得失中为我们贡献了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从"关系刑法论"那里获得概念界说与结构性把握,并可从刑法联系性思维、系统性思维和辩证性思维那里作出考察和描述。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被《刑法修正案(九)》用作刑法立法内部关系与刑法立法外部关系问题处置的自我检视,而此自我检视也是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的自我证立与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联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思维、科学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审慎性思维予以再度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最终决定于立法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故其具有对其他刑法立法思维的统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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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立法 平衡性思维 社会关系 统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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