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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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景龙.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8):6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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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景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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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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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层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状况实证研究",西安财经学院2012年科研基金项目"契约文明下的协商型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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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则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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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证据的补正 证据的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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