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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引用本文:肖吕宝.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4(3):57-61.
作者姓名:肖吕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行为作为复合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件行为,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为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或反抗的境地为已足(包括轻伤害).若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超出"暴力"的程度,具有独立评价意义时,在复合行为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与复合行为形成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牵连关系(法律将该种形式的牵连犯规定为一罪);在简单行为中,则形成想像竞合的关系.为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复杂客体)依然按照主要客体加以归类,有关的立法解释并不与刑事立法发生冲突,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的犯罪形态仍按基本犯罪的形态加以确定.

关 键 词:暴力  结果加重犯  复合行为  牵连犯  想像竞合犯

The Don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Violence"
Xiao Lvbao.The Don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Violence"[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06,4(3):57-61.
Authors:Xiao Lvb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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