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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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春然.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2):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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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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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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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QDSK1401059)前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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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进行区分,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行为的性质,而且,这还是当前"双轨制"处罚体系适用的前提。但是,形式标准说、必要防卫标准说和伦理说等都难以划分两者,最终只能根据法益保护"基本规范"揭示两者的不同。免责事由为裁判规范,其之模糊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规范的消极要素的正当化事由系行为规范,其之判断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有些辩护事由具有双重性,既能阻却部分违法,也能阻却部分责任。坚持两者的分立,不违反禁止多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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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当化事由 免责事由 民法 刑法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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