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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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爱东.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辨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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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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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宿豫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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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如何正确认定与查处徇私枉法罪(简称“枉法罪”),尤其是如何正确理解条文中“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况,认识上分歧明显、争论激烈。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有罪的人”;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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