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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证据裁判主义审视
作者姓名:封安波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关 键 词:“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裁判悖论  控诉证据模式  证据裁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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