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纠纷背景2016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卷帘门防撬锁,合同金额为3.6万元。甲公司收到一半货款后,向乙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却迟迟未收到另一半货款。催问乙公司,乙公司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则认为,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和逾期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适宜调解,遂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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