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调解应体现“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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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利.民间纠纷调解应体现“七性”[J].人民调解,2006(12):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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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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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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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由于受法律、文化知识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调解中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制作要件残缺,盲目追求调解率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弊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削弱了民调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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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纠纷调解 民间 自身综合素质 文化知识水平 调解组织 社会公信力 调解工作 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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