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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应体现“七性”
引用本文:张兆利.民间纠纷调解应体现“七性”[J].人民调解,2006(12):34-35.
作者姓名:张兆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摘    要: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由于受法律、文化知识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调解中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制作要件残缺,盲目追求调解率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弊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削弱了民调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威信。

关 键 词:纠纷调解  民间  自身综合素质  文化知识水平  调解组织  社会公信力  调解工作  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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