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证之“情”
引用本文:李培友.公证之“情”[J].法学天地,1999(8).
作者姓名:李培友
摘    要:一天,沛县公证处走进一位中年妇女甄某,向公证员申请办理一件房屋买卖公证。 关于办理公证的理由,她说:丈夫因经济犯罪被依法判刑,因欠别人的债务甚多,讨债人经常登门要帐,自己不得安宁。因此想卖掉沛城汉街的商住房一套偿还债务。现买主已找好,并急于成交,请求公证处尽快为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她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后指出:该房的所有权属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丈夫虽被判刑,但不得剥夺他享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妻子要想处分该房屋,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公证。 随后甄某又提出:她有两套房子,处分的是属她本人所有的一套,丈夫服刑的监狱在镇江,路途遥远,前往办理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