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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引用本文:
刘云.学校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J].法学天地,1999(5).
作者姓名:
刘云
作者单位:
南京玄武区法院
摘 要:
《意见》第160条补充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不足,肯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不仅其监护人应当负责,而且作为被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对发生的侵权后果也应负相当的责任。这对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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