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炒存单”行为应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陈小毛
,王柱生
,戴兆奕.该“炒存单”行为应如何定性[J].法学天地,1997(2). |
| |
作者姓名: | 陈小毛 王柱生 戴兆奕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30日,储户谢梅来到市工商银行城关储蓄所,因急需钱用,她只得提前支取尚差1个月便已到期的3年定期存款5万元。按银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只能够改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值班的两名营业员龚某、刘某收下存单,付了本金和活期利息之后,两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