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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炒存单”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陈小毛 ,王柱生 ,戴兆奕.该“炒存单”行为应如何定性[J].法学天地,1997(2).
作者姓名:陈小毛  王柱生  戴兆奕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1996年1月30日,储户谢梅来到市工商银行城关储蓄所,因急需钱用,她只得提前支取尚差1个月便已到期的3年定期存款5万元。按银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只能够改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值班的两名营业员龚某、刘某收下存单,付了本金和活期利息之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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