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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例儿科医疗损害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引用本文:张志威,郑紫雨,李荣,周世一,唐伟,周济鹏,王彪.73例儿科医疗损害的法医病理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2018(2).
作者姓名:张志威  郑紫雨  李荣  周世一  唐伟  周济鹏  王彪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福清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摘    要:目的通过对73例儿科医疗损害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医病理学在解决儿科医疗损害等问题上的重要性。方法收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2002年1月—2016年8月受理的、死亡年龄在28 d~10岁的儿科医疗损害病理检验案例73例,对死亡原因及与涉案医疗机构的关系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73例中,男女性比例1.70∶1,年龄在28 d~1岁的居多,为26例(35.62%),其次是1~3岁,为21例(28.77%)。通过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的71例中,死亡原因以疾病为主,其中呼吸系统疾病占首位,为33例(46.48%),其次是心血管系统疾病,为12例(16.90%)。医疗损害涉及医疗机构共75所,三级医疗机构32所(42.67%),其次为二级以下(不包括二级)医疗机构23所(30.67%)。临床诊断与法医病理学诊断相符及基本相符的有38例(52.05%),未明确或者误诊的35例(47.95%)。结论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鉴定有助于确定死亡原因,不仅为儿科医疗损害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且丰富和发展了临床医学知识,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诊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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