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腔积血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2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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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强,朱磊.腹腔积血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2例[J].法医学杂志,2003,19(3):17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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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强 朱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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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仙居县人民法院,浙江,仙居,317300 2.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淮北,2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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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腹腔积血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并不少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对此类损伤均有所涉及,但并未作明文规定,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人中仍时有争议发生。笔者就两例外伤后出现腹腔积血的案例进行讨论,提出鉴定时的条款适用原则及注意事项等,供广大读者、同道探讨。1案例案例1:某男,35岁。某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他人以水果刀刺中其腹部致伤,即出现伤处出血,局部疼痛,腹部疼痛等症状,伤后4小时余送往医院,门诊拟“腹部外伤”收住院。入院时检查: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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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腹腔积血 法医学鉴定 腹部外伤 腹膜刺激征 失血性休克 |
文章编号: | 1004-5619(2003)03-0176-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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