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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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志华,刘延明,孙伟,姜铭章,刘登峰,李长征,刘海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J].法医学杂志,2014(5):38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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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志华 刘延明 孙伟 姜铭章 刘登峰 李长征 刘海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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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微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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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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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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