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听器听力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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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利华,朱广友,夏文涛,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吴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听器听力损伤[J].法医学杂志,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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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利华 朱广友 夏文涛 程亦斌 杨小萍 刘瑞珏 吴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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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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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耳是听觉器官,由外耳、中耳与内耳三部分组成。本文只涉及外耳道、中耳(鼓膜、鼓室、听骨)及内耳(耳蜗、前庭和半规管)损伤。在生理功能方面,外耳主要是收集声波,中耳将声波传入内耳,然后内耳(耳蜗)将声波转换成神经冲动,神经冲动经神经纤维传至大脑皮层听觉中枢产生听觉。因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上述任何环节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均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听力减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标准》)涉及听力听器损伤的条款是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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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听力 听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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