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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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静涛.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制度[J].法医学杂志,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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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静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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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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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都由各县、市设立的法医局(Office of Medical Examiner or Coroner)进行,这是由各州的法律所规定的.如佛罗里达州法律就有法医条例一章,条例规定由州司法部组织法医工作委员会由州长指派9人组成,包括病理医师2人,州代表、律师、警官、县代表、首席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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