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制度
引用本文:贾静涛.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制度[J].法医学杂志,1987(1).
作者姓名:贾静涛
作者单位: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
摘    要:一、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的法医病理检验都由各县、市设立的法医局(Office of Medical Examiner or Coroner)进行,这是由各州的法律所规定的.如佛罗里达州法律就有法医条例一章,条例规定由州司法部组织法医工作委员会由州长指派9人组成,包括病理医师2人,州代表、律师、警官、县代表、首席检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