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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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海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研究[J].天津律师,2006(2):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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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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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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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必要性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退出机制
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
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资合性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要求,股东不能任意干涉公司经营活动。人合性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各个股东的意志,而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安排公司事务。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更强调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而对公司的人合性却缺乏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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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 制度研究 资本多数决原则 公司法理论 退出机制 经营管理 必要性研究 企业形态 企业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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