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营销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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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斌,梅海军.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营销之术[J].天津律师,2007(1):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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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斌 梅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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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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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很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即客户总是觉得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太多,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太少,不值这么多钱,进而要求律师降低律师服务费。或者故意拖欠律师费,甚至干脆拒绝支付律师费。这很容易引起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使律师的业务遭受损失。并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我想任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是值得所有律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生这种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客户没有感觉到物有所值。这一方面有客户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而后者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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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营销 法律服务 律师费 服务过程 客户 服务费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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