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行检察部门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点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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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立鹤.对民行检察部门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点认识[J].天津检察,2006(4):49-5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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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立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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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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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了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随即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范围、如何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1998年侦查权归口后首次明确了查办民行审判领域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民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笔者认为此举非常必要,意义重大,为此,拟对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侦查案件的范围、罪名和立案标准等进行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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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件 审判人员 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 案件侦查 抗诉案件 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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