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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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对单位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8(3):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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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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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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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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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卡犯罪 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诈骗行为 刑法分则 一般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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