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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思考
引用本文:赵炜.对单位实施信用卡犯罪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8(3):35-36.
作者姓名:赵炜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关 键 词:信用卡犯罪  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诈骗行为  刑法分则  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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