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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贿赂中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引用本文:于宁.谈商业贿赂中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J].天津检察,2009(2):36-36.
作者姓名:于宁
作者单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关 键 词:非财产性利益  商业贿赂  法律若干问题  代币卡(券)  《意见》  刑事案件  房屋装修  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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