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贿赂中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
| |
引用本文: | 于宁.谈商业贿赂中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J].天津检察,2009(2):36-36. |
| |
作者姓名: | 于宁 |
| |
作者单位: |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
关 键 词: | 非财产性利益 商业贿赂 法律若干问题 代币卡(券) 《意见》 刑事案件 房屋装修 旅游费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