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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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广泉.为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J].天津检察,2006(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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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广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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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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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伞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而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服判息诉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积极维护稳定和谐大局,为营造适宜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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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新农村建设 维护稳定 社会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 建设小康社会 民行检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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