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和解适用中几个问题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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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亚静.对刑事和解适用中几个问题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7(3):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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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亚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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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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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刑事和解,最病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如何适用呢,笔者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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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工作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社会危害性 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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