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制度应予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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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辉.撤案制度应予完善[J].天津检察,2009(3):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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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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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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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司法实践中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用撤销(撤回)案件建议代替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有权撤销案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却变相行使该项应由侦查部门行使的权力。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中,不捕率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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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案 撤销案件 审查批捕 司法实践 检察机关 起诉部门 考评体系 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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