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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1.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10号3.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关 键 词: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企业  国际铁路联运  铁路运输检察  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合同纠纷  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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