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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1.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 键 词: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  组织管理  人民检察院  执行刑罚  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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