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1.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3.自2012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关 键 词:邮政企业  邮政普遍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快递业务  邮政专用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监督管理  国务院  邮政设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