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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摘    要:1.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1〕10号3.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法条罪名第133条之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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