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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摘    要:1.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2.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滥用  限制竞争行为  法规授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权力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公共事务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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