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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    要:1.2011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11号3.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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