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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1.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1〕19号3.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金融服务  身份认证  期货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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