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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探研
引用本文:丁一.我国《公司法》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探研[J].公民与法治,2008(5):37-38.
作者姓名:丁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关 键 词: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法》  权力中心  外国公司  历史演变  股东大会  权力膨胀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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