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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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向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J].特区法坛,2006(1):25-2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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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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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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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立法缺陷 发包 家庭承包经营 双层经营体制 立法结构 可操作性 农业 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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