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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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梅.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精神赔偿[J].内蒙古检察,2005(6):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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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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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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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既然民事诉讼中允许精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允许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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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刑事案件 物质损失 犯罪行为 诉讼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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