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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银行吸储“贴息”款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归属性质
引用本文:鲍发达,黄祥坤.私分银行吸储“贴息”款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归属性质[J].内蒙古检察,2004(5):57-57,49.
作者姓名:鲍发达  黄祥坤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9年11月,某市A银行工作人员吴某为完成吸储任务,找到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负责人郭某、会计刘某,请求他们帮忙,并允诺,如在A银行存款,A银行将在法定利息之外另以“费用”名义支付一定的“贴息”给他们。后经郭某同意由刘某经手在A银行以农保处的名义新开设了银行帐户,陆续将本该专项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大额定期形式存于A银行,

关 键 词:银行存款  贴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会计  基金  利息  银行帐户  行为人  占有  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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