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银行吸储“贴息”款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归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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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发达,黄祥坤.私分银行吸储“贴息”款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归属性质[J].内蒙古检察,2004(5):57-5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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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发达 黄祥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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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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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11月,某市A银行工作人员吴某为完成吸储任务,找到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负责人郭某、会计刘某,请求他们帮忙,并允诺,如在A银行存款,A银行将在法定利息之外另以“费用”名义支付一定的“贴息”给他们。后经郭某同意由刘某经手在A银行以农保处的名义新开设了银行帐户,陆续将本该专项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大额定期形式存于A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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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存款 贴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会计 基金 利息 银行帐户 行为人 占有 银行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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