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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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红卫.完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中的问题[J].内蒙古检察,2007(3):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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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红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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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伊金霍洛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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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公申诉”。此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存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才能进入赔偿的实质性程序,否则不得行使向国家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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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赔偿 确认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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