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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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贵荣.浅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J].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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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贵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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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伊金霍洛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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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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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对象 行政执法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罪名确定 《刑法》 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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