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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赁合同解除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引用本文:王学东,马健.从租赁合同解除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J].当代审判,2003(1):27-27.
作者姓名:王学东  马健
摘    要:2001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装修改造后的一接商场东区(面积755m^2)租赁给乙方经营日用化装品系列。租赁时间为,从一楼商场改造装修开业后起到2006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74万元。订金12万元,协议签订时即行交纳,租赁开始后转为抵押金。若甲方违约,届时不将场地租给乙方,乙方有权让甲方收购柜台、货架。

关 键 词:租赁经营  商场  柜台  租金  地租  收购  化装品  情事变更原则  抵押金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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