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事”制度一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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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发勤
,吴平寒.韩国“检事”制度一瞥[J].检察风云,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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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发勤 吴平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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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韩国釜山地方检察厅检事长金寿长的热情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发勤率上海市检察代表团,于1998年10月19日至25日访问考察了釜山地方检察厅,就中韩两国的检察制度和上海与釜山的有关检察工作进行了友好的交流。 韩国检察机关的一切业务,以检事为中心展开。在负责侦查的检事室里,一般以1名检事为主,配备2名书记员、1名助理书记员、1名秘书。在侦查重要案件时,确实必要,可以向检事长请求增加书记员,甚至可以调用警察人员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以外的一般行政业务由事务局负责处理。 侦查由检事负责,对于杀人、抢劫、诈骗等般案件,检事直接受理报案与控告,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的,就进行侦查,也可以交给警察机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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