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可专利性——欧洲法院Brüstle v. Greenpeace e.V.专利案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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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长军,李,波.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可专利性——欧洲法院Brüstle v. Greenpeace e.V.专利案述评[J].科技与法律,2014(3):55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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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长军 李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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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人类胚胎的保护,其本身就关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德国《专利法》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的规定,基于工商业目的的对人类胚胎的利用,不能授予专利。但对于什么是人类胚胎未作解释。而德国《刑法典》只保护"着床"(受精卵附着在子宫壁上)之后的人类胚胎。随着生物医学的现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类胚胎在胚胎移植中被丢弃与毁坏,引发了体外胚胎的保护问题。欧洲法院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Brüstle v.Greenpeace e.V.案所作出裁决,从宪法角度阐明了人类胚胎的概念,将人类胚胎的保护延展至体外胚胎,使得相关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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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类胚胎 可专利性 Brüstle v.Greenpeace e.V.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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