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知识产权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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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鹃,朱丹.再论知识产权担保方式[J].科技与法律,2012(2):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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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鹃 朱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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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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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10YJA8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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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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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担保 质押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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